辽宁在牛河梁遗址附近发现大型红山先民聚落址******
中新社沈阳2月3日电 (记者 韩宏)记者3日从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院获悉,在距离辽宁省朝阳市牛河梁遗址6.5公里的上朝阳沟村,发现了一处大型红山先民的聚落遗址,为“红山古国”原生型文明起源增加了新的证据。
2022年6月,为配合赤峰至绥中高速公路(G4515)凌源至绥中段建设,考古人员对此前调查发现的上朝阳沟遗址进行考古勘探。
上朝阳沟遗址地处牤牛河支流东岸,面积约12万平方米,是目前牛河梁遗址周边地区调查发现的面积最大遗址,考古人员2022年实际勘探面积大约10万平方米。通过考古勘探,发现了27座房址。由于还未进行全面考古发掘,目前没有更为详细的考古发掘资料。根据勘探情况分析,这些房址平面近似“凸”字形,为直壁、平底的半地穴式房屋,建有长门道。
据介绍,目前牛河梁遗址周边地区开展的考古工作主要是围绕墓地及祭祀中心进行的,对不同等级礼仪中心及祭祀行为研究较为深入,但与之相关的红山文化大型聚落址系统性发掘工作明显不足,缺乏居住址材料,这就无法完整展现红山先民的生产、生活以及社会组织结构等更多具体而生动的细节。
辽宁省文物考古研究院(省文物保护中心)副院长李新全表示,通过这次考古勘探以及下一步的发掘工作,可以进一步明确上朝阳沟遗址的房址结构及聚落布局,填补牛河梁遗址周边地区大型聚落址发现与研究的学术空白,为继续寻找红山文化其他大型聚落址提供参考资料,进而在充分考虑地域环境等影响因素基础上探索红山文化发展的动力机制和区域特征,从而为最终探讨“多元一体”中华文明起源研究的红山模式提供实证材料。(完)
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
中新网2月3日电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消息,2023年2月3日,南京环境资源法庭在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全国首例非法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当庭宣判。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被告徐某在未向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从被告刘某处购买黑鱼、鲶鱼用于放生。2020年12月15日上午,徐某在钱资湖准备放生,遇有工作人员阻止,现场同时也有群众阻止并报警,徐某等人遂前往长荡湖温洛港桥附近,放生由刘某运至现场的鲶鱼25000斤,后大量鲶鱼死亡。12月20日,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开始组织人员打捞,截止2021年2月9日,共计打捞10天,累计打捞出死亡鲶鱼20208斤。
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鉴定,投放的鲶鱼为革胡子鲶,系外来物种。华南师范大学专家意见认为,案涉放生行为对长荡湖渔业资源造成的直接损害补偿(赔偿)费不少于7427.6元至44565.5元,对长荡湖生态环境造成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至6000元。另,专家评估费用为18000元。
庭审过程中,南京森林警察学院刘昌景博士作为专家辅助人出庭说明外来物种及外来物种入侵的概念、并对放生外来物种的危害、禁止肆意放生外来物种进行了充分阐述。
南京环境资源法庭认为,徐某、刘某在未向当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下,自行向长荡湖投放大量外来物种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导致了该水域环境要素和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造成了生态损害,应当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并在服务功能损失范围内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某、刘某对其非法投放外来物种革胡子鲶所造成的生态资源损失30000元、服务功能损失5000元、专家评估费18000元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连带承担惩罚性赔偿5000元;并将上述赔偿款项在科学论证后拟定方案用于长荡湖生态环境修复和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宣传。
外来物种入侵是威胁国家生物多样性、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的重大安全问题,已经上升至国家安全战略的高度。缺乏科学指导和法律监管的盲目放生会对本地的生态系统造成损害,并对生物安全带来巨大风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是因非法投放外来物种引发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南京环境资源法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审理投放外来物种民事公益诉讼案,充分体现了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保护战略和维护国家生物安全的司法担当,并探索将惩罚性赔偿资金用于生物安全风险防范事项,向社会公众普及外来物种入侵危害,引导公众树立生物安全理念,自觉遵守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科学合法地开展放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