谋划育人用人新战略 开启高质量发展新征程******
作者:王稼琼(北京交通大学校长)
党的二十大擘画光明未来,引领时代航程,指导实践伟业。“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着力造就拔尖创新人才,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报告中的这些观点论断,为新时代高校汇聚英才,实现高质量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基本遵循。
作为一所特色鲜明的“双一流”高校,北京交通大学始终把人才培养放在首要位置,擦亮鲜明底色,传承红色基因,在固根基、补短板、强特色、提质量上锐意进取,奋力拼搏。新时代新征程,北京交通大学要深刻认识和领悟党的二十大精神,在全面学习、全面把握、全面落实上下足功夫、下实功夫,时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为主线,精准对接国家战略需求,主动谋划育人用人新战略,积极探索汇聚英才新路径,自信自强,守正创新,努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贡献更多育人成就和拔尖人才,走出一条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的特色道路。
深化立德树人,突出价值引领新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我们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坚持和加强党对高校的全面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以立德树人为己任,赓续红色血脉,传承奋斗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深化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持续推进思政课程和课程思政改革创新,充分发挥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引领功能。
坚持“五育并举”,优化评价机制。深入推进学生评价机制改革,秉持以德为先、能力为重的基本原则,不断创新综合动态评价的方式方法,充分重视学生发展水平的差异性,因材施教,有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提升师德师风,增强榜样效应。以抓顶层设计、抓决策部署、抓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以学理论、学“四史”、学楷模把稳思想航标,以讲师德、讲校史、讲警示铸就交大师魂,加快形成尊师重教新风尚。
新时代新征程要求我们必须主动对标科教兴国战略,形成价值培育塑造的“导引器”和“增幅器”,坚决打好铸魂育人阵地战,为教育强国建设贡献交大智慧和交大力量。
聚焦国之大者,发挥学科特色新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培养造就大批德才兼备的高素质人才,是国家和民族长远发展大计。
我们要充分彰显学科特色优势,完善学科整体布局。紧紧围绕前沿加强学科交叉融合和一流学科群建设,形成具有良好学科生态的相互支撑、相互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学科体系和结构,为人才培养建立坚实稳固的学科基础。
深化教育教学模式改革,构建一流人才培养体系。在打造学科优势的基础上,深入实施“本研贯通、学科融通、产学相通、国际互通”的“四通”教育教学新模式,加强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完善人才培养体系,努力培养拔尖创新型、卓越复合型、行业创造型人才,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能力。
积极培育创新文化,营造浓郁创新氛围。大力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引导和激励科技工作者弘扬“饮水思源、爱国荣校”的优良传统,争当科技创新排头兵,主动肩负起投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建设交通强国、科技强国的光荣使命。
通过聚焦“国之大者”,加快形成人才孕育成长的“孵化器”和“助推器”,坚决打赢人才培养主动战。
着眼长远大计,彰显人才育引新优势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必须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我们要坚持教育优先发展、科技自立自强、人才引领驱动,加快建设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
我们要坚持“党管人才”,加强统筹谋划。始终心怀人才建设这一长远大计,主动作为,率先布局,持续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全方位培养、引进和用好人才。坚持“广纳群贤、人尽其才”,以“规模适度、结构优化、富有活力”为目标,打造优秀人才的“蓄水池”和“磁吸石”。
坚持“育引并举”,丰富载体平台。大力创新“育引并举”的方式方法,构建“校—院—学科”三级联动的人才引育体系,不断健全有利于人才成长与聚集的体制机制和环境氛围。进一步拓宽视野,充分发挥行业特色优势,促进校企合作深度融合,创设校内外相互联动、国内外相互交流的运行机制和协调机制,为教师搭建起业务培训、素质提升的高端平台。
坚持“系统管理”,打造优质团队。从系统观念出发,不断创新人才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人才激励机制、服务保障机制、考核评价机制建设,着力锻造锤炼一支能够支持特色鲜明世界一流大学建设、支撑引领行业发展、发挥交大优势特色、服务国家战略需求的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加快建设交通领域世界一流的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
推动高校高质量发展,必须不断优化人才育引的“驱动器”和“调节器”,打响队伍建设攻坚战,以高素质人才助力新时代人才强国建设。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09日 05版)
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 在规定时段规定区域可燃放******
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 在规定时段规定区域可燃放
依法分类管理重在确保燃放安全
□ 本报记者 陈磊
2022年12月30日,辽宁省大连市政府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的通告》称,控制燃放区域允许燃放时间为2023年1月14日、1月21日至1月28日、2月5日,每日7时至23时(除夕不限时)。
在此之前,《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对外发布称,上海市外环线以外区域,除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之外,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北京市通州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致通州区全体市民的一封信,其中提到,“在北京环球度假区限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许可”。
更早些时候,山东省东营市、滨州市也明确,春节期间在部分区域和个别时间段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有媒体统计,随着群众呼吁松绑烟花爆竹“禁燃令”之声增多,目前已有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即在规定时段、规定区域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2023年1月3日,广东省珠海市政府发布关于废止《珠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由各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依据上位法,自行划定烟花爆竹的燃放区域、时间及允许燃放的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各地更为普遍的做法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比较行政法研究所所长杨建顺解释说,对于烟花爆竹,政府进行规制有其历史必然性。目前各地通行的“禁燃令”就有一个发展的过程:起初,政府考虑到人们的接受程度,根据安全原则,试行“限燃令”,即在一些城市进行限定燃放区域和限定燃放时间的试点,在人们逐渐适应“限燃令”之后,再施行零燃放的“禁燃令”。
杨建顺认为,从“限燃令”演变为“禁燃令”后,立法者所预留的特殊处理规则被忽略了,这种“一刀切”的零燃放措施,实际上将传统习俗之燃放烟花爆竹归为彻底禁止之列。时间久了,过春节静悄悄了,年味儿也淡了些,难免引发人们非议。
在杨建顺看来,目前多地允许规定区域、规定时间内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实质上就是对向往“人间烟火”的民意民情的回应,也是对规制烟花爆竹相关法规的贯彻落实。如此回应民众呼声的做法,体现了法规所规定的“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综合施策、分类管理的理念,有助于弘扬春节燃放烟花爆竹等传统文化民俗,增强“烟火气”。
河南农业大学政策法规办公室副主任张帅梁教授分析称,多地调整烟花爆竹燃放政策的背后,是对我国绵延上千年过年仪式中燃放烟花爆竹传统的回归和文化的传承,是回应群众过年期间期待平安健康的精神需求的回应,也是基于对我国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环境污染与安全事故不断减少、生态环境持续改善的客观认识,更是对作为我国重要产业和就业领域的烟花爆竹行业发展的支持。
在张帅梁看来,民有所呼,政有所应。虽是能否燃放烟花爆竹的“小事儿”,但也是群众向往美好生活的有机组成部分。各地对“禁燃令”的松绑,有效地解决和回应了群众诉求。同时,这也是对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落实。
目前,我国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在法规层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这意味着,法律法规赋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在本行政区域是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力。
杨建顺分析认为,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以烟花爆竹限制燃放的制度为背景。法律法规的这种授权规定体现了科学立法的精神,遵循了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管理理念。特别是《烟花爆竹管理安全条例》设置的授权规定,较大程度赋予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裁量判断余地,目的在于确保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灵活机动地作出科学安排和部署,避免“一刀切”式的生硬施策。
杨建顺说,这就需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做好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客观、适时把握“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作出“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决策、决定和举措,让人民群众在安全保障举措支持的背景下,告别零燃放的“无菌社会”,充分体味烟花爆竹等传统文化民俗的滋味儿,欢欢喜喜迎除夕、过春节、闹元宵。
张帅梁说,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地域辽阔,省域、市域、县域各有不同情势,经济社会发展存在不平衡之处,各地亟待解决的问题与需求也不尽相同。投射到立法领域,就需要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基本前提下,允许地方在一定范围内因地制宜,因应施策。
“是‘禁’是‘限’,需要各地根据环境质量、财产安全、百姓诉求等因素的现实情况,以及解禁后可能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与风险事故等进行有效研判,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科学合理的规制。”张帅梁说。
那么,具体来说,各地针对烟花爆竹管理如何把握“禁”“限”边界呢?
杨建顺认为,这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仅是“限放”和“禁放”的问题,而且是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和燃放的全过程安全保障问题。这就要求各相关主体严格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等各个环节的规制要求,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的安全。
他呼吁,就烟花爆竹燃放这个环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合理地运用好法律法规所赋予的“限放”和“禁放”的裁量权,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他建议,一般而言,要行使好该裁量判断权,可以参考把握如下标准:城市区域倾向于禁放,农村区域倾向于限放;人员聚集密度大的区域应当禁放,人员稀少非聚集性的区域倾向于限放;高楼大厦密集区域应当禁放,非高层建筑的区域倾向于限放;威力大的烟花爆竹倾向于禁放,威力不大的烟花爆竹倾向于限放。至于“高危险性烟花爆竹产品”,宜从生产环节把好规制关等。
与此同时,一些地方也查处并公布了多起违法燃放烟花爆竹案件。例如,2023年1月1日1时许,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分局广化派出所发现并查处一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现场查处9名违法行为人,依法对他们进行行政处罚。2023年元旦以来,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共查获非法储存烟花爆竹案件13起,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案件7起。
对此,张帅梁认为,放松“禁放”,不等于完全解禁。在放松“禁放”的地区,人们有燃放烟花爆竹的自由,但这种自由是有边界、有限度的。边界就是相关地方法规与规章确定的燃放时间地点与幅度,限度就是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因此,违反规则、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罚。(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