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做细做实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
【抗疫中,我们众志成城㊼】
光明日报北京1月11日电(记者陈晨)为确保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平稳转段,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近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农村地区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印发《农村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工作指南(乡村基层组织版)》(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强调,要组建防控服务队伍。在乡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由村党组织书记负总责,村“两委”负责统筹组织建立村级防控队伍。发挥村民委员会等机制作用,通过网格化、信息化等手段,实行分组、分片(网格)联系。登记管理村民基本健康信息,重点做好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残疾人、孕产妇、孤寡老人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留守儿童等重点人群(以下简称“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工作。承担摸底基本情况、组织走访巡查、协助送医送药、辅助转诊转运、落细关爱照料、做好宣传引导等防控任务。
《指南》明确,要落实村民、返乡人员、重点人群、感染人群的个人防护责任。引导村民主动配合接种疫苗,按要求组织有重症高风险人群尽早完成疫苗接种,科学佩戴口罩。引导返乡人员返乡初期和疫情严重时期尽量少聚集、少聚餐,不扎堆,减少与老年人尤其是患有基础疾病人群接触。村“两委”要掌握并上报本村重点人群健康信息。感染人群出现发热等症状时,及时进行抗原或核酸检测。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患者落实居家自我照护,出现持续高热、呼吸困难等症状时及时去医院就诊。
《指南》要求,要做好重点场所、环节防控管理。疫情严重时,适当控制集市庙会、文艺演出、展销促销等聚集性活动的规模、频次和时长,倡导婚事、丧事从简。娱乐休闲、宗教活动等场所暂停营业或开放;农贸市场、银行网点等营业场所缩短营业时间;饭馆、农家乐等限制同餐人数或取消堂食。
《指南》明确,要做好协助重点人群转运、联系抗疫物资配备等工作。组织动员有私家车的村民成立转运保障志愿车队。村卫生室要配足必要的防疫物资用品,药品等可用量应保持在2周以上。物资紧缺时,优先发放给重点人群和困难人员。
《指南》指出,要落实农业生产活动防疫措施。统筹疫情防控和大田农业生产、畜禽养殖及疫病防治、农资产品流通。村“两委”根据农户需求组织开展代耕代种代养,协助组织做好投入品供应,将农业生产资料、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纳入疫情防控重点物资运输保障范围,确保农资顺利下乡,农产品顺利外运。
《光明日报》( 2023年01月12日 04版)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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