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运河畔开通一新隧道 系浙江省首条双层隧道******
中新网杭州1月17日电 (王题题 鲍圣慧)1月17日,位于浙江杭州大运河畔的双层隧道——丽水北路(石祥路-谢村路)正式开通,系浙江省首条双层隧道。
据悉,丽水北路(石祥路-谢村路)隧道位于杭州拱墅区运河新城单元,南起石祥路,北至谢村路,全长约1085米,双向6车道,为杭州城市次干路。
其中,隧道一层为双向2车道,主要用来和运河湾区块内的地下空间连通,服务运河湾区域,为机动车的进出提供便利,尽可能实现“人车分流”,最大程度降低对周边地块景观的影响,提升运河湾整体品质;隧道二层则为双向4车道,承担杭州城市隧道功能。
丽水北路(石祥路-谢村路)隧道的地下二层隧道内 杭州市商旅运河集团 供图不同于单层隧道项目的工程建设,丽水北路(石祥路-谢村路)隧道项目的承建方,运河建设管理公司工程二部负责人施军伟告诉记者,该双层隧道在工程建设上存在诸多挑战。比如该隧道工程需下穿京杭大运河管家漾段,因此在施工过程中需对管家漾河道进行临时改迁,保证过往运输船只顺畅。又如该隧道工程需下穿上塘高架桥,因此需对上塘高架桥进行多方面保护措施,保证桥体稳定和桥上行车安全。得益于相关部门的指导支持,顺利完成施工任务。
记者了解到,虽然丽水北路(石祥路-谢村路)隧道都已建设完成,但鉴于主要用途不同,当天开通的是该隧道的地下二层隧道,限速50公里/小时。
中间两个洞口是地下二层隧道出入口,两侧是地下一层隧道出入口 杭州市商旅运河集团 供图至于该隧道的地下一层隧道何时启用?施军伟表示,目前,该隧道两侧很多地块都还在开发建设中。而地下一层隧道主要服务于规划中的运河湾综合体,将用来连通周边地块的地下空间,计划在运河湾综合体建成后作为配套工程同步启用。
“今后随着居民、商业入驻运河湾综合体,该双层隧道的利用率也会进一步提高。以后大家开车过来,可以通过地下一层隧道直达运河湾综合体。”施军伟兴奋地说。
同时,他也相信,丽水北路双层隧道全部开通后,将成为运河新城区块内贯通南北的核心道路,将打通管家漾南北两侧的道路,将为南北向车辆通行增加新路线,也将为大运河滨水空间项目的开发建设提供交通方面的更好支持。(完)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后,还有哪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中新网北京1月9日电(韦香惠)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已正式实施“乙类乙管”。7日,最高法、最高检等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对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进一步细化。有关专家表示,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 1月8日,中国边境城市——广西东兴活力逐渐恢复 翟李强 摄这些人可解除羁押 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明确,自2023年1月8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不再纳入检疫传染病管理之日起,对违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不再以刑法第三百三十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通知》强调,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侵犯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正常医疗秩序和严重妨害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重点机构防控秩序,对涉疫药品、检测试剂等制假售假、走私贩私、哄抬物价等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等犯罪行为,依法从严惩治,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对涉疫轻微刑事案件,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把注重溯源治理、恢复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融入司法办案。 1月7日晚,上海浦东国际机场T2航站楼国际到达层连夜拆除入境旅客闭环转运防疫围挡 殷立勤 摄专家: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郑戈向中新网介绍,刑法适用的基本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郑戈解释,从旧兼从轻原则是刑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涉及禁止和处罚某些行为的法律领域所通用的法律适用原则,从旧原则所贯彻的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的理念,如果某种行为是被行为发生后的新法规定为具有可罚性,则应当按照行为时的旧法不予处罚;从轻原则是对从旧原则的补充,如果行为发生时的旧法规定该行为违法并应予处罚,但新法免除了该行为的处罚或规定了较轻的处罚,则适用新法。 “涉疫刑事案件办理调整是新法轻于旧法时,从轻原则适用的进一步体现。”他说。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学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系教授王岳认为,“乙类乙管”的实施,意味着刑法随着行政前置法的修改而对涉及新冠感染的行为的法律认定发生了变化。 王岳表示,《通知》对相关人员的解除羁押更符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更有利于符合新规所代表的现时的社会评价,实现判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他向中新网解释,其中的法理在于,对于新冠病毒感染的乙类甲管措施已经实际解除,且“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观念不断深入人心,在这一背景之下,人们刻意违反新冠防疫规定的现实可能性和危险性都已经下降,原有可能涉及刑事犯罪的行为已经不足以构成对社会秩序以及公众健康这两个法益的威胁,法律对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评价已发生变化。 “乙类乙管”实施首日的首都国际机场 中新社记者 富田 摄还有这些法律问题待明确 1月8日起,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除了刑案办理模式以外,专家认为,还有一些法律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王岳提到,对于因感染新冠无法到岗时,员工工资的发放;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期间,国家是否需要提供生活保障等问题待有关部门统一规定。 郑戈则表示,“乙类乙管”后的法律问题还有健康码、行程码所涉及的公民个人信息删除问题、“乙类甲管”期间违反防疫规定的行为的处罚问题等。 对于健康码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郑戈认为,目前还有人有做核酸的需要,由于路径依赖,核酸检测结果与健康码是绑定的,查询起来比较方便,但健康码的公共用途已丧失。为此,他建议,核酸检测结果可另辟通道供个人查询。(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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