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使命光荣 任务艰巨******
使命光荣 任务艰巨
讲述人:兰州大学动物医学与生物安全学院青年研究员 朱国梁
作为一名刚踏入高校工作的青年教师,我深刻感受到党和国家对教育、科技的高度重视,也深刻认识到作为高校科研工作者的光荣使命和艰巨任务。
兰州大学校园景色 兰州大学供图
今年7月,我从位于北京的中国科学院生物物理研究所毕业,怀着忐忑和憧憬,第一次来到甘肃兰州。这次旅行的目的是实地考察国内几所高校,以便选择其中一所入职,第一站便是兰州大学。尽管晚上10点多才到酒店,学院领导仍然非常热情地带我去参观实验室,深情讲述科研团队的发展历史和未来规划,我们畅谈到12点多才结束。躺在酒店的床上,我久久不能入睡,做出了人生中最重大的决定:我要留在兰州,加入建设西部、发展西部的大军中。
我所在的动物医学与生物安全学院是兰州大学和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着眼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而展开强强联合的成果。学院着力在动物医学和生物安全两大学科领域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致力于在生物安全、动物医药、动物养殖等领域和行业为国家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我的研究方向是结构生物学,简而言之就是利用结构生物学技术和手段,研究重要生物大分子的结构和功能。疫情期间,结构生物学家攻坚克难,为新冠疫苗研发、抗病毒药物设计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也是从那时起,我深刻意识到自己研究方向的重大意义。未来,我将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思考如何将结构生物学与病原致病及免疫机制研究、宿主抗病机制及抗病育种研究、新型疫苗与诊断技术创新研究等方向相结合,为重要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防控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
作为高校青年教师,我们要始终牢记党和人民赋予的光荣使命和艰巨任务,立大志、明大德、成大才、担大任,敢想敢为又善作善成,直面问题、迎难而上,瞄准世界科技前沿,勇做新时代科技创新的排头兵,为建设世界科技强国作出自己的贡献。
(光明日报记者宋喜群、王冰雅采访整理)
《光明日报》( 2022年12月20日 05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