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新征程新伟业】辽宁抚顺雷锋学院:把雷锋精神代代传承下去******
中新网沈阳12月27日电 题:辽宁抚顺雷锋学院:把雷锋精神代代传承下去
作者 李晛 韩宏
六十年,一个甲子岁月;六十年,一种精神坚守。
1962年8月15日,因为一次意外,雷锋在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军营驻地因公殉职,生命永远定格在了22岁的芳华。
对一个人的怀念,莫过于在他走后,还有无数人在讲述着他的故事,诵读着他的文字,做着与他一样的事。
辽宁省抚顺市拥有全国最集中、最丰富的雷锋文化资源,这里是雷锋精神的发祥地、全国学雷锋活动的策源地、全国学雷锋纪念地。如今,走进位于抚顺市的雷锋学院,雷锋元素、雷锋文化符号无处不在,浓浓的雷锋文化氛围,让人如沐春风。一张张黑白老照片,再现了雷锋那只有22年的生命历程,更清晰地呈现出他在辽宁留下的工作足迹。
雷锋学院建院以来突出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大力开展理想信念宗旨、党章党规党纪党史、优良传统作风等教育培训,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牢记初心使命、坚定理想信念、赓续红色血脉。学院定位为全国党性教育基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基地、学雷锋研学实践教育基地。2022年,雷锋学院被中组部列入省级党性教育干部学院目录,成为辽宁省唯一一家独立办学的党性教育干部学院(全国共72家)。截至目前,雷锋学院共举办培训班次940余个,培训人数5.9万余人。
雷锋学院2022华晨宝马基层党务工作者培训班开班仪式。 雷锋学院供图雷锋在日记中曾写道:“人的生命是有限的,可是,为人民服务是无限的,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雷锋用一件件平凡的小事成就了不平凡的人生,用矢志不渝的坚守筑起了中华民族的道德坐标。如今,在雷锋学院有这样一群人,他们赓续雷锋精神血脉,用无私奉献扛起了守护群众健康的使命担当。
“您好!师傅,请出示您的核酸检测单和行程码。”“这位司机同志,麻烦您配合出示健康码、行程卡和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2022年初,在抚顺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雷锋学院派出多名教职工,下沉到东洲、章党卡点投身疫情防控一线志愿服务。他们中有快退休的老党员、襁褓中婴儿的爸爸、退伍转业军人、新入职的“98后”……交通卡点作为“外防输入”第一道防线,工作任务重、难度大、困难多,设卡值守期间,学院志愿者们每天持续奋战超11个小时,牢牢坚守在疫情防控第一线。
“想到我的点滴心意能够救死扶伤就感到献血这件事意义重大,今后我会继续参加无偿献血活动,传承和发扬雷锋精神。”与抗击新冠肺炎疫情一样,在雷锋学院献血活动现场洋溢着温暖,全体教职工依次有序填表登记、血压测量、抽血化验、排队献血,秩序井然,有条不紊。参与献血的志愿者撸起袖子、伸出手臂,一汩汩寄托着爱的鲜血从他们体内传输到贮血袋,凝聚起了守护生命的强大力量。
“雷锋叔叔”,是几代中国少年儿童心中最温暖的偶像。雷锋学院特聘访谈嘉宾孙桂琴曾被雷锋辅导过,一张和“雷锋叔叔”的合影温暖了孙桂琴的一生。1960年,雷锋到抚顺市望花区建设街小学(现雷锋小学)和学生们一起读书、合影,并对学生孙桂琴说:“以后上学要系好红领巾,要爱护红领巾,因为那是国旗的一角。”从此,孙桂琴一路追随着雷锋的精神,她用半个多世纪的时间,几乎踏遍了祖国每一个角落,向人们讲述雷锋事迹。
“如果你是一滴水,你是否滋润了一寸土地?如果你是一线阳光,你是否照亮了一分黑暗?”在六十年后的今天,我们再次细细咀嚼着雷锋写下的日记时,仍能感受到雷锋心中洋溢的深情,催人奋进。
雷锋学院新疆青少年工作者素质提升培训班。 雷锋学院供图据介绍,为引导更多人弘扬革命传统、传承红色基因,从中汲取信仰、信念、信心、智慧和力量。雷锋学院创新探索党史学习教育新模式、新路径、新方法,紧密围绕党史学习教育聘请多位省内外知名专家讲授精品专题课。学院用心用情用力打造出音乐党课、故事党课、大型情景党史课等多个精品课程,采用舞台剧演出、歌曲、讲授与多媒体结合的方式开展沉浸式教学。目前,雷锋学院已打造现场教学基地50余个,通过发放学员留言卡、拨打回访电话等形式对学院课程、服务保障进行评价,满意度达到99.4%。(完)
用人单位自订“土规定”解聘员工为何违法****** 近日,北京二中院披露了一起劳动纠纷案,用人单位以员工张某绩效考核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法院判决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澎湃新闻1月31日)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用人单位解雇员工,必须符合特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只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等六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此外,在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三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虽然也能解雇员工,但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严格的法律条款,保护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试图用“小动作”绕过法律规定。其中,自定一份内部规章制度,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员工去留实行挂钩,是很常见的做法。这些单位一旦遇到员工考核结果不达标的情况,就可能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将员工“炒鱿鱼”。 北京二中院披露的这起纠纷也是如此。涉案用人单位早早制订了自己的绩效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有权对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的员工予以解聘处理,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或赔偿。乍看上去,解聘当事员工,似乎是企业依规行事。但在法院看来,企业自订的“土规定”并不能改变这种行为的违法属性。 根据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而不能自行其是,不把员工利益放在眼里。劳动立法之所以如此设计,正是为了避免用人单位自定“霸王条款”,侵犯劳动者权益。 一个用人单位,对员工最严厉的处罚,莫过于解聘开除。绩效考核反映的是员工工作实绩,并不能与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混为一谈。一个绩效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就算“不胜任工作”,法律也规定了“挽救措施”,要求先“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其工作岗位”,这也体现了法律以人为本的温度。 在这起纠纷中,员工张某既没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也没有犯多大的过错,给用人单位造成多重的损失,入职后若干年的表现,也都在“合格线”以上。数次考核结果为“待改进”,直接就“一棒子打死”,砸掉养家糊口的饭碗,于情于理于法,都说不过去。 基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立法的抽象性,任何法律条款都不可能穷尽一切现象,劳动立法也是如此。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来不是一句空话。在这起劳动纠纷案件中,法院通过掷地有声的司法判决,明确员工考核不合格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充分理由,为用人单位划定了一条清晰的法治红线,张扬了从严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法精神。(中国青年报 刘婷婷) 中国网客户端 国家重点新闻网站,9语种权威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