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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赢外来入侵物种阻击战?科研提供新依据新方法******

  如何打赢外来入侵物种阻击战?

  外来物种是一把双刃剑。在一些情况下,引进外来物种确实有助于特定地域的经济发展和生态保育。但是在另一些情况下,外来物种又可能构成生物入侵。

  【深瞳工作室出品】

  采 写:实习记者 孙明源

  本报记者 马爱平

  策 划:刘 莉

  今年1月1日,农业农村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和国家林草局组织制定的《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开始施行。

  “外来物种真不少啊”“这份‘黑名单’来得及时”……一经发布,这份目录就引来众网友热议,网上话题量达到298万多条。

  基于2022年全国范围外来物种调查及科研人员多年来监测研究,这份最新名录内容从原有的52种更新为59种。

  鳄雀鳝、加拿大一枝黄花、美国白蛾……对于这些外来入侵物种,人们或许只是偶有耳闻。事实上,外来物种入侵在我国也非新问题。大多数时候这些外来入侵物种并不显眼,它们静悄悄地给某些地区带去生态灾难,导致受灾地区以外的人们很难关注到它们。直到去年8月,鳄雀鳝以一种异样的形式进入公众视野,让更多人知道了“外来入侵物种”到底是什么。

  抽干湖水只为两条外来“怪鱼”

  “鱼抓到了吗?”

  2022年8月26日,在某直播平台的上百条弹幕里,这个问题“刷屏”了。评论和弹幕背后有至少3700万网友看过直播。

  直播现场在河南小城汝州,在那里,工作人员抽干了公园里近30万吨的湖水,只为抓住两条名为鳄雀鳝的“怪鱼”。

  次日,汝州通报称,一公一母两条鳄雀鳝已被捕获,并接受了无害化处理。至此,持续一个月的“抽湖捕鱼大战”落下帷幕。

  其间,网上甚至出现过此次行动是“劳民伤财”的质疑。

  但这个事件,可以说给全民上了一节外来物种入侵的科普课。

  早在2002年,在创始人胡隐昌研究员的带领下,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外来物种与生态安全创新团队已经开始关注外来入侵水生生物。顾党恩是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外来物种与生态安全创新团队首席科学家、国家大宗淡水鱼产业技术体系外来物种入侵防控岗位专家。2009年起,该团队对包括鳄雀鳝在内的多种外来水生生物进行了长期大规模的调查监测。

  鳄雀鳝食量惊人,一旦泛滥成灾,不仅会影响渔业生产,威胁粮食安全,更会通过捕食作用导致本土鱼类等水生动物种群的急剧下降,从而影响水生生物多样性和水生生态系统,进而威胁生态安全。

  调查数据显示,鳄雀鳝近几年来在我国扩散蔓延速度非常快,在从海南到北京、从上海到西南的大部分省区内都有野外捕获鳄雀鳝的记录。如果不及早干预,有可能扩散到大部分自然江河。

  为了摸清鳄雀鳝等外来水生生物的分布和数量变化,顾党恩团队常年在南方的各个水域撒网、取水样、“摸鱼”。

  此次鳄雀鳝进入新版名录,与该科研团队提供的大量第一手调查数据以及风险评估报告有着很大关系,可以说离不开这些科研工作者的多年努力。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部际协调机制办公室负责人介绍说,《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在物种遴选上有四个依据:危害程度重、扩散蔓延快、防控治理难、危害形式多样。“并不是所有外来入侵物种都能‘上榜’。”顾党恩告诉科技日报记者,鳄雀鳝能“上榜”,是因为它会造成很严重的危害,而且能快速扩散蔓延,一旦泛滥就很难得到有效控制。

  每年造成的损失高达2000亿元

  通过公开资料检索,记者发现我国较早的外来入侵物种,是一种来自非洲马达加斯加的蜗牛。

  20世纪30年代,这种蜗牛翻山过海,随着英国、日本的全球贸易首先出现在我国厦门、台北。如今,它已经广泛分布于我国南方多省区。这种蜗牛学名褐云玛瑙螺,即人们常说的“非洲大蜗牛”。

  它就是典型的外来入侵物种,不仅对蔬菜等农作物危害极大,还携带多种会对人体带来危害的病原体。

  随着全球贸易往来日益频繁,外来入侵物种扩散蔓延的风险不断提高,外来入侵物种带来的危害也逐渐增大。

  农业农村部外来入侵生物防控重点实验室主任、中国农业科学院植物保护研究所生物入侵研究创新中心主任刘万学说,我国近十年新增入侵物种55种,每年新增入侵物种达5—6种,是20世纪90年代前新增入侵物种频率的30倍。

  中国林科院森林生态环境与保护研究所副所长、外来有害生物与植物检疫学科组首席专家赵文霞记得,2010年时,西藏自治区林芝市出现大面积高山栎枯死,许多山头出现成片成片的枯死木,高原仿佛患上了“毛发斑秃”。赵文霞及有关专家顶着高原反应走遍了这些山头,最终确认高山栎大面积枯死背后的“凶手”竟是一种夜蛾科昆虫。高山栎虽能在高原挺拔屹立,面对外来入侵物种却可能遭遇生存危机。

  另一种让赵文霞印象深刻的入侵物种是加拿大一枝黄花。这种菊科植物在我国南方极易滋生。“荒废的上海造船厂长满了这种外来入侵物种,它们的种子像蒲公英一样随处飘洒,风一吹漫天遍野,扎根之处不给其他植物留下任何生长空间。”赵文霞说。

  “所到之处寸草不生”,这是顾党恩对另一种外来物种——齐氏罗非鱼的评价。这种鱼吃水草能力极强,在实验环境条件下几条鱼一两周就可以吃光一水池的水草。广州四大生态调蓄湖之一的东山湖,因用于净化水质的水草往往被齐氏罗非鱼破坏殆尽,导致东山湖水质净化工作陷入停滞状态,水质一度沦为劣V类。

  另一种对全球森林极具危险性和毁灭性的外来入侵物种则是松材线虫。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首席科学家、教授杨忠岐说,其引发的松材线虫病具有极强的传染性,被称为松树的“癌症”。一旦松材线虫侵入林区,会让以松树为主的针叶林染上松材线虫病,从而对整个林区带来毁灭性的破坏。

  “能想象某一天黄山的主要景观资源黄山松都被毁灭殆尽,黄山再无迎客松吗?”杨忠岐告诉记者,1982年我国首次在南京中山陵发现松材线虫病,40年来松材线虫给我国林业造成了巨大损失和生态灾难。

  对于外来入侵物种造成的灾害,刘万学提供了一组触目惊心的数字:草地贪夜蛾危害严重时可能导致玉米、小麦等作物50%以上的产量损失;番茄潜叶蛾危害严重时可导致番茄减产80%—100%;苹果蠹蛾对我国苹果和梨等水果产业构成的潜在经济损失高达140亿元/年;在1平方米的玉米地里,30—50株豚草苗就可以导致减产30%—40%;一只福寿螺中含有3000条以上寄生虫……而它们还只是外来入侵物种当中的一小部分。

  外来入侵物种对我国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负面影响。据不完全统计,在我国,由外来入侵物种每年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总计高达2000亿元,对外来入侵物种进行综合治理刻不容缓。

  科研为治理提供新依据新方法

  与外来物种入侵的历史相比,我国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研究却起步较晚。

  赵文霞是国内较早研究外来入侵物种的学者之一,她从2002年开始研究外来入侵物种,但当时距非洲大蜗牛抵达我国已有70年。

  赵文霞回忆说,当时其主要工作是翻译国外关于入侵生物学的经典图书、著作、论文。后来,随着外来入侵物种概念的引进以及一些应用实践的展开,国内学者出版了一系列有代表性的理论著作和论文。

  赵文霞告诉记者,国外的入侵生物学研究始于20世纪30年代,兴盛于50年代。我国外来物种研究本世纪初起步,经过科学家们20多年的努力,目前我国相关技术水平已经与国外不相上下,但由于起步晚,我国对许多入侵物种的入侵历史、路径和时间依然不了解,原始数据相当匮乏,还需要长时间积累来补齐短板。

  新世纪以来,我国入侵生物学学者最重要的心血结晶之一,就是上文提及的2013年出台、2023年1月1日更新的“名录” 。

  2013年,原国家农业部发布了第一个国家层面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名单——《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这份名录包含52种入侵物种,既包括紫茎泽兰、少花蒺藜草、非洲大蜗牛、福寿螺等入侵植物、动物,也包括美国白蛾、桔小实蝇等有害昆虫,以及番茄细菌性溃疡病菌等有害病原物。

  刘万学向记者介绍说,第一批目录的出台具有里程碑意义。自2013年以来,我国科学界对于外来入侵物种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对外来入侵物种的研究进入了快速发展期。

  与此同时,法律也在不断地修订完善。

  2022年12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该法明确规定:从境外引进野生动物物种的,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防范措施,防止其进入野外环境,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

  在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颁布之前,我国为防范外来物种入侵,制定了生物安全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还发布了4批《中国自然生态系统外来入侵物种名单》,制定了《国家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第一批)》。

  “可以说,目前我国已建成防范外来物种入侵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教授告诉记者。

  杨朝霞曾多次参加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或者委托组织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草案研讨会,他的许多建议也被吸纳进本次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本次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还特别强调:不得违法放生、丢弃,确需将其放生至野外环境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科学界也在行动,不断为治理和决策提供新的依据和方法。

  我国对外来入侵物种名录实行动态调整和分类管理,每10年组织开展一次外来入侵物种全国普查。2022年,我国启动了包括实地考察、面上调查和重点调查等外来入侵物种普查工作。近年来发现的草地贪夜蛾、鳄雀鳝等入侵物种,都在普查范围内。

  据赵文霞介绍,此次更新目录,最初各方提交上的外来物种名单有800多种,经过多轮筛选,名单从800多种减少到200多种,又从200多种减少到100多种,最终从100多种确定了59种。

  科研也在各类外来物种的治理中发挥作用。例如,顾党恩团队和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合作开发了多重防控技术,应用于对广州东山湖齐氏罗非鱼的治理。结果显示,在控制试验前,齐氏罗非鱼为湖区的优势种,占渔获物重量的79.41%,防控试验20天后,工作人员在渔业抽样调查中未采集到齐氏罗非鱼。

  从调查统计、判定优势种和危害、甄别一个外来物种是否属于入侵物种,到提供治理方案,大批科研人员参与到外来物种的防治工作中来。

  相关方面都在积极努力,与外来物种进行坚决斗争。

  将外来物种挡在国门之外,是防治外来物种的第一步。2022年9月4日,上海海关发现了一批可疑的快件。工作人员打开检查,发现了300个大小一致的环氧树脂管,这些管里塞着潮湿的棉花,每个管放了一只活体蚂蚁。

  经鉴别,这些蚂蚁是来自欧洲南部的野蛮收获蚁,国内收货人大概是想将其作为宠物饲养。但是,此类蚂蚁在我国并无自然分布,贸然引进有使其成为外来入侵物种的风险。

  据了解,截至2022年11月,我国海关仅在上海口岸就设置了各类外来有害生物监测点471个。据海关总署通报,仅2022年上半年,全国海关就从旅客携带、邮寄等渠道截获检疫性有害生物173种3.1万次、活体动植物2925批。

  外来入侵物种防控仍在路上

  刘万学说,《重点管理外来入侵物种名录》所列物种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外来入侵物种防控的重点,也是治理外来入侵物种的行动指南。

  在防治外来入侵物种的道路上,我们需要做的工作还有很多。

  首先,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杨朝霞举例说,新修订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加入了防治外来物种的有关内容。但目前鳄雀鳝、巴西龟等“异宠”的网上交易并未被遏止,主要原因在于现行立法对交易环节尤其是网上交易的规制不足。这些宠物如果不进入自然界,确实不构成外来物种入侵。但是,这些宠物具有逃逸或者被放生的可能性,交易、蓄养它们客观上增加了它们入侵自然界的风险。为此,应对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完善。

  “以鳄雀鳝为例,我国法律并未对鳄雀鳝的销售作出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无法严格对鳄雀鳝的销售渠道、途径等进行监管。放生行为极其隐蔽难以发现,鳄雀鳝很可能被混在其它鱼苗中放入自然环境,等鱼长大被发现后,也很难追踪放生者。”杨朝霞说。

  其次,相关科学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入。刘万学指出,防治外来物种入侵和危害,监测预警、扩散阻截、应急处置、综合治理方面的工作都需要加强。

  “我们要进一步完善风险预判预警机制,如建立入侵物种风险预警的大数据库,掌握入侵物种实时动态。比如哪些物种有可能入侵,它们从哪些地方进来?通过什么样的方式进来?我们都要有研究、有预判。”刘万学说。

  第三,防治外来物种入侵亟待公众参与。顾党恩提醒说,了解和防治外来物种并非只是管理者和学者的责任,要想做好防治工作,就得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美洲牛蛙、红耳彩龟、鳄雀鳝这类重点管理入侵物种如果只是在可控的养殖水体或者水族缸中并不会直接带来危害和形成入侵,是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观赏价值的。但是因为种种原因导致的随意引种、放生和丢弃,反而使它们在野外变成了真正的外来入侵物种。此外,如果因为它们被列入重点管理入侵物种,导致把它们被当作‘有害动物’而被丢弃或弃养,更会造成严重的生态灾害。让公众认识到放生和丢弃外来物种的危害,对于外来入侵物种的防控具有重要的意义。当然,科学家也应该投入更大的精力来为公众提供必要的科普服务。”顾党恩说。

  “外来物种是一把双刃剑。”赵文霞说,在一些情况下,引进外来物种确实有助于特定地域的经济发展和生态保育。但是在另一些情况下,外来物种又可能构成生物入侵。例如,加拿大一枝黄花作为外来入侵物种,在江苏、浙江一带扩张十分猖獗,占用了大量土地。但是,在北方,如河北石家庄地区,由于气候原因它很难大规模蔓延,却能够充当经济作物,作为鲜切花的配花为人们带来收入。

  “科学认识外来物种之后,除了做到不随意丢弃或放生,普通公民还可以主动报告身边发现的外来物种,为外来物种治理提供线索。如果人人都能够从力所能及的小事做起,随手消灭身边的外来入侵物种,就能真正筑立起外来物种入侵防控的‘长城’,打赢这场外来物种入侵阻击战。”顾党恩说。

  (本版图片除标注外由受访者提供)

激发金融促汽车消费潜力******

  随着越来越多的小汽车驶入寻常百姓家,如何有效延伸汽车金融专业性服务,引导汽车金融行业规范运营?这对于提升消费者体验、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来说至关重要。近日,银保监会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专家表示,《征求意见稿》在总结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有助于加强汽车金融公司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强化监管制度保障

  汽车金融公司是指经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专门提供汽车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早在2004年,我国就成立第一家汽车金融公司,标志着汽车信贷正式迈入专业化服务阶段。经过多年发展,汽车金融行业吸引力不断增强。截至2021年年末,25家汽车金融公司资产规模首次突破万亿元大关,达到10068.94亿元,同比增长3.01%;零售贷款车辆681.22万辆,占2021年我国汽车销量的25.93%,同比增长0.47个百分点;经销商批发贷款车辆411.04万辆,占2021年我国汽车产量的15.76%。

  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表示,过去10多年,国内汽车金融行业发展迅速,汽车金融市场初具规模。汽车金融业务发展一方面反映国内汽车行业发展快速,规模不断扩大,汽车产业链对金融服务需求愈发强烈;另一方面,汽车产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支持,汽车金融业务也为汽车行业发展注入强大动力,二者相辅相成,业务发展潜力巨大。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在名称中应标明“汽车金融”字样。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机构名称中使用“汽车金融”“汽车信贷”“汽车贷款”等字样。周茂华表示,规范汽车金融公司名称使用,主要是避免对消费者构成误导,更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汽车金融公司规范经营,聚焦主责主业。

  为适应我国汽车产业发展的需要,监管部门从汽车金融公司成立初期就制定了有关行业发展规则。比如,原银监会在2003年发布《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规范汽车金融服务有序发展。此后,原银监会于2008年再次发布新《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对2003年颁布实施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作出重要修改。《办法》在业务界定等方面对汽车金融公司做出一般性的原则规定,有利于为汽车金融公司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为缓解汽车金融公司资金短缺、压降业务风险,银保监会发布了有关汽车金融公司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支持符合许可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二级资本债券。这些举措不仅拓宽了汽车金融公司补充资本渠道,有效缓解资金来源窄、成本高难题,还有助于提升汽车金融业务扩张能力,促进企业发展壮大,更好服务市场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恢复向好,汽车金融市场发展势头愈发强劲。《办法》自2008年修订以来已有14年,业务范围、机构准入政策、监管指标等方面已不适应最新的监管要求。此外,汽车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偏窄的现状已经很难满足消费者多元化的贷款需求,亟待通过修改老《办法》,扩展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汽车金融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较大变化,《办法》已不适应新时代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汽车产业发展呈现新特征,汽车产业价值链已从单一的汽车销售延伸至售后用车的全生命周期服务。同时,近年来银保监会在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监管制度不断完善,有必要在监管法规方面衔接一致。

  适度放宽业务范围

  2022年以来,我国采取多种举措稳经济促消费,推动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稳步增加。比如,国务院部署33项政策措施提出,各地区不得新增汽车限购措施,已实施限购的地区逐步增加汽车增量指标数量、放宽购车人员资格限制。这些措施为推动汽车消费、稳定产业链供应链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各地区之间人员、物资往来愈加频繁,日常代步、自驾游、公路运输等用车场景有望成为新的消费增长点。在此背景下,《征求意见稿》在内容上较原《办法》作出了较大调整,《征求意见稿》将汽车有关贷款、附加品融资等业务列入展业范围,引导汽车金融公司全面服务汽车消费,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在具体业务上,汽车金融公司可从事汽车经销商和汽车售后服务商贷款业务,包括库存采购、展厅建设、零配件和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征求意见稿》通过优化汽车金融公司业务范围,有利于发挥汽车金融公司专业优势,支持汽车产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此外,《征求意见稿》将汽车附加品融资列入业务范围。允许客户在办理汽车贷款后单独申请附加品融资,附加品融资金额不得超过附加品合计售价的80%,合计售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合计售价的70%。这里所说的汽车附加品是指依附于汽车所产生的产品和服务,如导航设备、充电桩、电池等物理附属设备以及车辆延长质保、车辆保险、车辆软件等与汽车使用相关的服务。周茂华表示,该规定主要是合理控制汽车附加品融资杠杆率。同时,严格资金用途“专款专用”,主要是出于防范高杠杆、资金违规使用等潜在金融风险。

  同时,允许售后回租模式的融资租赁业务。鉴于售后回租的法律关系已厘清,以售后回租模式开展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解决直租模式下融资租赁车辆无法异地上牌的老大难问题,也有利于落实“同质同类业务统一监管标准”。同时规定回租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背景,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且不得低值高买等。

  银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汽车金融公司开展汽车附加品贷款和融资租赁业务应当客观评估汽车附加品价值,收集附加品相关交易资料或凭证,并加强贷款资金支付和用途管理。汽车金融公司还应当通过合法方式获得借款人或承租人的征信信息和其他内外部信息,全面评估借款人或承租人的信用状况。

  总体来看,《征求意见稿》适度放宽业务范围,支持汽车金融公司扩大服务对象、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加大对中小微经销商、汽车销售服务商及居民购车消费的金融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汽车制造业稳定增长,有助于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

  力促行业稳健运行

  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中国汽车金融公司行业发展报告(2021)》从流动性比率、资本充足率、不良率深度分析汽车金融行业运行情况显示,总体上稳健运行、资产质量优良。截至2021年年末,行业平均流动性比率达201.35%,远高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行业资本充足率为21.79%,比2020年末增加0.39个百分点;行业平均不良贷款率为0.58%,较2020年虽上升0.09个百分点,但仍远低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平均水平。

  近年来,我国汽车金融公司步入高质量发展新阶段,面对市场参与者不断涌现、消费客群变动等多重考验,汽车金融公司依托大数据、线上化等渠道,加快拓展信贷业务,满足了消费者买车、换车等金融需求,行业稳健发展的基础愈发牢固。

  当前,汽车金融行业出现的一些新现象正在加速推动汽车金融公司转型发展。一方面,造车新势力为其创造了新的业务增长极。这几年,小区里、大街上“绿牌”纯电车多了起来,不仅外观设计动感前卫,车型和品牌也十分丰富。记者采访发现,多数年轻消费者通过贷款购车成为有车一族,提前享受到四轮出行带来的乐趣。“我买的电动车用了汽车金融公司贷款,最直观的感受是办理过程审批快、贷款利率低,由于我每月还有房贷要还,因此我选择低首付、长期限的贷款方式。”“90后”司机张杰说。

  新能源汽车的火爆也带动汽车金融公司服务模式和产品创新。一汽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巍表示,新能源汽车带来新的消费场景,比如更多转为直销模式,线下购车转为线上,原来是一次性购买现在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升级,原来去店里保养维修现在更多去充换电等,这些消费场景的变化,为汽车金融创新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和机遇。

  另一方面,二手车金融也成为汽车金融公司一个新的重要分支。《征求意见稿》明确,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二手车金融业务应当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严格把控交易真实性和车辆评估价格,防范车辆交易风险和残值风险。据公安部统计,目前我国社会汽车保有量超3亿辆,千人汽车拥有量超200辆。未来,汽车产业迭代更新加快,将有更多汽车流入二手车市场。目前在部分城市,二手车交易数量甚至超过新车销量,随着监管推动市场规范化运行,汽车金融公司势必大有可为。但是,专家建议,行业要前置建立与二手车业务规模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有效识别、计量、监测、控制或缓释各类风险。

  此次《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压实汽车金融公司风险管理,提出一些具体监管指标,要求汽车金融公司严格遵守。比如,资本充足率、杠杆率、贷款损失准备等监管指标要求;对单一借款人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5%;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同时,银保监会可根据监管需要对上述指标做出适当调整。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李一帆表示,这些规定有助于加强对汽车金融公司的风险控制,提高风控意识和风险管理水平,通过指标约束不断夯实其抗风险能力,进而优化汽车金融公司的经营发展和管理效率。

  近年来,银保监会为促进汽车金融行业稳健发展,积极引导汽车金融公司树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摒弃“高收益覆盖高风险”的粗放风控思路,加大风险管理人才引进和专业能力培养力度,提高汽车金融公司风险识别和应对能力。李一帆建议,汽车金融公司未来应充分考虑自身组织形式、股权结构和业务特点等现实情况,进一步对标监管要求,通过不断规范业务开展、严格落实风控管理、持续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优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等方式,保障自身合规经营和行业稳健发展。

  王宝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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